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光吾林大為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
王美容
被上訴人
鄭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107年8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頁),而上訴人住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須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至107年8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8月31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暨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法條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