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王美容
- 被上訴人
- 鄭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107年8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頁),而上訴人住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須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至107年8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8月31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暨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法條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