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葉亭妤
- 被上訴人
- 賴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806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規定自明。而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27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並已於108 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