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 相對人
- 游松村
高志凱
張世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第1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6 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抗告人雖曾聲請本案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迴避,惟業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3 號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按,抗告人自應依本院107 年6 月19日裁定之內容補繳裁判費。茲抗告人迄今未補繳,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