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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蕭錫証劉瓊雯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汪國勝
聲請人
汪添進
聲請人
杜劍農
聲請人
汪三裕
聲請人
杜燕輝
相對人
陳秋銘
相對人
陳秋宏
相對人
陳秋結
相對人
陳秋燈
相對人
陳秋榮
相對人
汪阿吉
相對人
汪進來
相對人
汪池
相對人
蘇堯坤
相對人
蘇康鈺子
相對人
蘇政揚
相對人
蘇清楠
相對人
蘇秀琴
相對人
蘇慧滿
相對人
蘇胡玉女(即蘇文良之繼承人)
相對人
蘇家惠 (即蘇文良之繼承人)
相對人
蘇育霆 (即蘇文良之繼承人)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准予返還。

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士林簡易庭以民國106 年2 月10日105 年度士簡字第291 號、106 年3 月2 日105 年度士簡字第291 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6 年11月17日106 年度簡抗字第13號、106 年度簡抗字第2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 萬115 元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則依上開確定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聲請人溢繳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1 萬6,335 元(計算式:1 萬7,335 元-1,000 元=1 萬6,335 元)、1 萬8,502 元(計算式:2 萬2 元-1,500 元=1 萬8,502 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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