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威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娜律師
原告與被告婕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775 元(見本院卷第73頁),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