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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當日即民國107 年8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貳佰柒拾柒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計算式:8 萬9812.8×30.94=277萬8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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