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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怡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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