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 原告
- 蘇哲彬
- 被告
-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源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法定代理人
- 姜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