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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被告
坤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劉建益對於被告坤峰貿易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2,000萬元存在,而依照原告所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債權憑證,其對被告劉建益之債權為美金3萬1,250元,故應以其債權額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當日匯率為1美元兌換31.19元新臺幣,折合換算為新臺幣97萬4,688元(計算式:美金3萬1,250元×31.19=新臺幣97萬4,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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