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塞席爾商千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YORKHAN LUKE
- 訴訟代理人
-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