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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告
塞席爾商千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RKHAN LUKE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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