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3號
- 原告
- 得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志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
貳仟參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