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 原告
- 弘業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詩豪
- 被告
-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