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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黃淑琪

  • 當事人
    黃晨峰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   告 黃晨峰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徐家傑 被   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訴訟代理人 郭華鏘 陳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修繕損壞之車輛,第二項則係請求因車輛損壞所受經濟上損失,兩者間,並無主從關係,應併予核計。而第一項修繕車輛之聲明之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修繕所可獲得之免除支出修繕費用利益為據。然原告並未提出修繕預估費用供參考,然一般物之修繕費用,基於經濟考量,多不超過其購買之價格,故修繕費用暫以原告所購車價新臺幣(下同)138 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9700元(計算式:138 萬元+47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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