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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告
黃晨峰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
被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訴訟代理人
徐家傑
被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訴訟代理人
郭華鏘

      陳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修繕損壞之車輛,第二項則係請求因車輛損壞所受經濟上損失,兩者間,並無主從關係,應併予核計。而第一項修繕車輛之聲明之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修繕所可獲得之免除支出修繕費用利益為據。然原告並未提出修繕預估費用供參考,然一般物之修繕費用,基於經濟考量,多不超過其購買之價格,故修繕費用暫以原告所購車價新臺幣(下同)138 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9700元(計算式:138 萬元+47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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