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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明
被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34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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