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全益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