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林子文
- 被告
- 璇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依本件委任關係,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乃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