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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陳冠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陳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优億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含積欠工資22萬5,000 元、預告工資1 萬5,873 元、資遣費1 萬5,625 元、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繳納之已扣勞保、健保費不當得利5,241 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貳仟捌佰柒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此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計算式:2,870 ×(225,000 +15,873)/261 ,739×1/2 =1,321 ,2,870-1,321 =1,549 ,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另起訴聲明第二項之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以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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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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