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翰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集熙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64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