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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告
翰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集熙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640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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