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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正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德安
原告
葉榮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文心律師
被告
張哲夫即張哲夫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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