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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邊地微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勇
被告
光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1,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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