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維公司)、張家榮、張偉群(下合稱京維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經京維公司等3 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