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睿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政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再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