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成
- 訴訟代理人
- 袁震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沛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勛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 萬7,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 項為:「被告不得利用、發表或洩漏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所知悉該公司所有關於客戶明細、銷售資料等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原告所有客戶或客戶的主要經理級(含)以上人員;亦不得推展與原告有競業行為之產品」。核原告以一訴主張之上開2 項訴訟標的不同,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間復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8 萬7,5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573 萬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8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