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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徐文瑞

  • 當事人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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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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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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