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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辰星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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