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楊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 被告
-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壹拾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尚應補繳壹拾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新臺幣)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自坐落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參以系爭建物於原告起訴之107年間,其課稅現值為460,440元(見本院卷第73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44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054,369元【計算式:(11,200元×307.69平方公尺)+(5,824元×1,306.36平方公尺)=11,054,369元,元以下4捨5入】(見本院卷第23-25頁)。
三、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墊之電費、水費、違建拆遷費共594,443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4,443元。
四、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12,109,252元(計算式:460,440元+11,054,369元+594,443元=12,109,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