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 原告
- ATMEL GLOBAL SAL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JIMMY SONG KOKLING
- 訴訟代理人
- 紀天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文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瑩書律師
- 被告
-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504,970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3 月20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35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391,
965.45元×29.352=新臺幣11,504,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2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2,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