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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告
久松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李寶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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