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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 當事人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原告與被告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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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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