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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告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原告與被告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2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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