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劉淑萍、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劉淑萍 被 告 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熙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4,4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08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1,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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