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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劉淑萍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劉淑萍 被   告 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熙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4,4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08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 萬1,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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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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