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告
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野英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7,045 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6 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3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93,120元×30.037=新臺幣2,797,0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