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8號
- 原告
- 莊智閔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家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澤民
- 被告
- 趙廣元
許顯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2,363 元(計算式:2517363+105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