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施昌魁
- 原告
- 施智強
- 被告
- 升鴻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鳳英
- 被告
- 聯盛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英
- 被告
- 許忠義即車族實業社
- 被告
- 展榮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計算式:
199701+141085+399402+282173+199701+141085+399402+
282173=2044722);又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
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總額合計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
元(計算式:3559+2514+7118+5029+3559+2514+7118+50
29=36440),此部分並非附帶請求之費用,無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之適用,又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
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
貳仟捌佰元(計算式:36440×12×10=4372800)。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計算式:2044722+4372800=64175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