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華幸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華幸國 代 理 人 吳慶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陳麗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59 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足當之(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幫忙相對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威丞公司)興建之南京金鑽建案(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調支工程款項達新臺幣(下同)3,375 萬元;又其經向威丞公司訂購南京金鑽建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訴外人楊慧茹處受讓該承購權利,該不動產價值相當於1,050 萬元,是相對人即威丞公司前法定代理人陳麗玲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簽署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承諾願以系爭不動產抵償前開調支工程款3,375 萬元款項1,050 萬元,並將依南京金鑽建案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詎經聲請人請求威丞公司及陳麗玲履行系爭承諾書約定,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然系爭不動產迄仍信託登記在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情,而依據系爭承諾書約定,民法第242 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等規定,向本院提起履行契約等訴訟(案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159 號,下稱本案),經核聲請人係基於系爭承諾書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基於物權關係」請求之規定即有未合,則其本件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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