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劉家昆
- 當事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 訴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3,5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併同聲明上訴人即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訴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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