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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嘉慧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小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3,724元,經本院限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四第301頁),上訴人雖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另於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明上訴暨(按原載「既」為繕誤)補正狀並用印,惟迄未依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305至313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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