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小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3,724元,經本院限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該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四第301頁),上訴人雖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另於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明上訴暨(按原載「既」為繕誤)補正狀並用印,惟迄未依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305至313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