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邱光吾
- 當事人信合開發有限公司、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 上 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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