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碩琳
- 被上訴人
-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