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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告
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清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被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豪
訴訟代理人
周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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