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 告 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清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被 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豪 訴訟代理人 周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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