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禹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奇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秀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5、281至283頁),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