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和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和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和碩公司)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邀被告陳皇賓(下稱陳皇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71% 機動計算,截息日之年利率為4.4%,每月繳付本息乙次,如未清償,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為據。詎被告就本息僅繳至106 年12月14日,迭經催討無效,原告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將此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合計本金546 萬69元,及自106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亦有明文。本件借款人即和碩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即陳皇賓應負連帶責任,準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546 萬69元,及自106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