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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 當事人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被   告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0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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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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