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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 被告
    秀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秀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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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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