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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秀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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