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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高振坤

  • 原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   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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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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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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