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張啟華、高振坤
- 原告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 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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