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79號
- 原告
- 許景衛
- 被告
- 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少傑
- 被告
- 沈于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