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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黃堆鎰
上訴人
黃羅碧珍
上訴人
李國清
上訴人
陳敏玉
上訴人
葉祐銘
上訴人
謝金枝
上訴人
謝玉霞
上訴人
洪阿榮
上訴人
洪鳳妹
上訴人
洪瑞宏
被上訴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被上訴人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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