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黃堆鎰
- 上訴人
- 黃羅碧珍
- 上訴人
- 李國清
- 上訴人
- 陳敏玉
- 上訴人
- 葉祐銘
- 上訴人
- 謝金枝
- 上訴人
- 謝玉霞
- 上訴人
- 洪阿榮
- 上訴人
- 洪鳳妹
- 上訴人
- 洪瑞宏
- 被上訴人
-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田
- 被上訴人
-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