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