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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林桂如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告
游淑霞
被告
游靜
被告
謝國夫
被告
高士三
被告
莊子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告
郭國堂
被告
游文珍
被告
游文錫
被告
游文頂
被告
游明道
被告
謝玉源
被告
游祥男
被告
游錦堂
被告
游政淳
被告
余靜娟
被告
羅榮忠
被告
陳怡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璽元
被告
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丞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曜嘉
被告
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被告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被告
游明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阿燦
被告
游明樹
被告
游明銓
被告
游鴻昌
被告
闕棟欽
被告
陳勝鴻
被告
陳忠緯
被告
陳秋香
被告
簡秀霞
被告
游德華
被告
游文啟
被告
戴游春
被告
游秀敏
被告
游月鳳
被告
游黃梅
被告
游士賢
被告
游宗燦
被告
游淑玲
被告
游文註
被告
游博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文瓊
被告
吳康逸

      許偉倫

      游國淞

      游國敏

      吳碧鳳(即游國毓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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