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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告
同文同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吉
被告
劉育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及授信契約書,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債務,參諸該借款契約第11條、授信契約書第16條,載明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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